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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济南商会会员诚信自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部署,依法依规开展深圳市济南商会(以下简称“本商会”)工作,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强化商会会员诚信自律意识,规范商会会员行为,提升本商会公信力和综合发展能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商会会员自律性制度,是商会会员诚信服务、公平竞争、规范行为、自我约束的准则。

 

第二章 诚信自律事项

第三条  会员应当严以律己,自觉约束个人或企业行为,不得损害商会的整体利益及社会声誉、自觉遵守如下规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二)自觉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积极开展项目合作和创新,提升商会整体竞争力;

(三)讲究信誉、遵循自愿、平等、诚信、守法、公平的原则,努力提升商会会员企业的社会形象;

(四)团结协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不搞拉帮结派等有损于商会团结的行为;

(五)主动制止违反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的行为,并避免商会遭受重大利益损失;

(六)会员特别是领导层,必须时刻注意个人形象,严禁在公共场合酗酒滋事、损害商会的声誉。

(七)对企业负责,对商会负责,对社会负责,对家庭负责,远离“黄、赌、毒”,禁止酒后驾车。

(八)严格履行合同,重合同、守信用;严格质量管理, 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三无”产品,不虚假宣传,积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商会及会员单位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商会加强自律,开展诚信自律宣传教育,积极组织会员参与信用体系建设,督促会员单位落实信用承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推进诚信建设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第三章  附则

  本制度由深圳市济南商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